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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湖南**学院附属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某为与被上诉人湖南**学院附属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湖南**学院附属小学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与被上诉**业学院附属小学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0元,由上诉人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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