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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诉称:原、被告系网恋,因女方怀孕,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在男方家共同生活。2010年10月3日,女儿石*甲出生。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且性格粗暴,动则对原告拳脚相加,特别是2013年期间,被告甚至在大街上多次殴打原告,让原告不堪忍受,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不仅不改正错误,挽回夫妻感情,还于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此后不知去向,至今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系。被告的行为让原告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9月,原告起诉离婚,你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该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生效,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被告仍然杳无音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石*甲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原告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的分析与认证: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

2、石*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拟证明婚生女石*甲身份信息。

3、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两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因涉嫌强奸,至今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4、xx县xx镇x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离开住所地xx村,现不知去向,接着原告也离开xx村。

5、徐某某的证明一份,对吴某某、曾某某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自2013年初即搬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感情已完全破裂。

6、花垣县人民法院(2014)花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向花**法院起诉离婚,花**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均予以采信。

被告石某某未作任何答辩,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10月3日生育女儿石**。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在花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搬回娘家居住。2014年3月31日,被告因涉嫌强奸被花垣县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至今不知去向。现婚生女石**在花垣县城幼儿园上学,跟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花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至今仍然杳无音讯。2015年11月1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组建家庭,共同养育一女,俩人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时有争执、打架,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夫妻之间由此产生矛盾。此后,被告置夫妻感情而不顾,于2014年3月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原告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未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仍然杳无音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向*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石某甲由原告向*抚养,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向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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