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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限公司与陈**、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限公司与被告陈**、赵**、陈**、江苏弘**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河智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9276元,由原告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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