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钟**与张家**有限公司、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也正在自觉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于2016年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5)张**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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