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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易*筠不服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易*筠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11日本院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涂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出庭记录,原告易*筠到庭参加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副职负责人贺**、委托代理人杨**、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筠经法院传票到庭后,在开庭庭审过程中不听法庭劝阻,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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