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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英大泰和财产**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王**、英大泰和财产保**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撤回对罗贵勉的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王**赔偿车辆损失共计236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答辩要点:鲁a×××××车辆已购买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要点:本次交通事故系伪造,且对原告主张车辆损失的赔偿项目关联性有异议。

查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鲁a×××××车辆登记车主为罗贵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2014年4月7日(保险期间内),王**合法驾驶该车在长沙县黄兴镇蓝田新村村道由东向北转弯行驶,遇张*驾驶的归原告周**所有的湘a×××××小型汽车,沿长沙县黄兴镇泉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路口,因被告王**驾驶车辆未让行,造成交通事故,经长沙县交警队分析,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湘a×××××车辆受损,其支付维修费23600元。保险公司对周**的车辆损失拒绝保险赔偿。

二、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关于本次事故形成的真实性及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赔偿项目的关联性。原告主张湘a×××××车辆因本次事故其所受维修费损失为23600元。被告王**对原告的事实主张及请求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伪造,且原告车辆损失的项目不是全部为本次事故所发生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周**就其事实主张提交了事故认定书、提交湖南华**有限公司结算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证明,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所持抗辩事实主张均为推测,且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周**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车辆损失2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鲁a×××××车辆的合法驾驶员王**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该车的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人,应依法承担保险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四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共计2360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16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周**对被告王**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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