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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民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李**、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又以本案的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二审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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