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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被告人杜政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李*A、李*B、王*、陈*、丁*、彭*、阙*、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及原审被告人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湘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开设赌场事实

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杜*自2009年起利用其在香港租用的服务器,搭建三个克隆的“皇冠”赌博网站平台,登陆网址分别为www.az3388.com,www.ry2288.com,www.hg3448.com,网站内容主要以足球、篮球各种比赛进行赌博,并根据境外赌博网站的相应数据更新。杜*负责上述赌博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转、升级和维护,并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租,将赌博网站系统整体出租给他人使用。赌博网站的层级从上至下依次为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拥有会员账号即可在该网站上投注参与赌博。截止2013年5月,上述三个赌博网站共发展大股东16人,股东41人,总代理70人,代理391人。杜*从中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其中仅2013年5月,上述三网站的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31274719元。

被告人李*A自2009年起以每月支付12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租金,从被告人杜**租用登陆网址为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并利用杜*分配给他的管理员账号,开设出z3、wcc、w、ss、a0、abc、cx等大股东账号,租给下线股东或总代理使用。仅2013年5月期间,w账号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4704757元。另自2010年6月起,李*A还从杜**租用登陆网址为www.az3388.com的皇冠赌博系统,仅2013年5月期间,该平台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1913968元。

被告人李*B租用了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中大股东账号z3下设的股东账号za1,并发展多名下线代理,其中创建了总代理账号za1167给被告人王*使用。仅2013年5月期间,李*B账号下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3516500元。

被告人王*获得za1167总代理账号后,以单独坐庄或与代理进行分成共同坐庄的方式,发展了被告人陈*、丁*、彭*、刘*(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代理。其中,被告人陈*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676、za1676,发展了杨**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王*五五分成。被告人丁*、彭*共同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268、za1068,发展了张**、丁*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王*六四分成。刘*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669、za1669,发展了李*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王*六四分成。郭某某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138、za1138,发展了李平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王*二八分成。同时,王*自己创建了代理账号za1933,发展了姬*、吴**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44156160元;被告人陈*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16368307元;被告人丁*、彭*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19119660元。

被告人阙*从其上线租用了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中大股东账号wcc下设的代理账号w88101后,邀请被告人赵某某一起坐庄,由张*(另案处理)介绍发展会员王*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赌博,张*从中赚取有效投注额的1%,阙*与赵某某五五分成。同时,阙*还从上线租用了另一代理账号w81103,由被告人阙*单独坐庄,并发展了曾臻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阙*、赵某某、张*共同使用的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1405748元,2012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阙*单独的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694607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二、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13年5月16日,公安民警以被告人王*涉嫌开设赌场罪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龙凤佳园小区7栋102号的王*住所内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5**、甲基苯丙胺(冰毒)1.3066克。随后,被告人王*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到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金桂园5栋2单元302号的租住房,将其存放于该处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6803克、甲基苯丙胺6.3125克上缴。

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王*积极劝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在逃人员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李*A、李*B,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被告人王*、陈*、丁*、彭*、阙*、赵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在判决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九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劝说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上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李*A、李*B、王*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丁*、彭*、阙*、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A、李*B、丁*、彭*、阙*、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其现实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李*B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以“原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杜*仅提供赌博平台,犯罪情节较轻,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不当且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

为谋取不法利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2009年起利用其在香港租用的服务器,搭建三个克隆的“皇冠”赌博网站平台,登陆网址分别为www.az3388.com,www.ry2288.com,www.hg3448.com,网站内容主要以足球、篮球各种比赛进行赌博,并根据境外赌博网站的相应数据更新。上诉人杜*负责上述赌博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转、升级和维护,并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寻租,将赌博网站系统整体出租给他人使用。赌博网站的层级从上至下依次为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拥有会员账号即可在该网站上投注参与赌博。截止2013年5月,上述三个赌博网站共发展大股东16人,股东41人,总代理70人,代理391人。上诉人杜*从中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其中仅2013年5月,上述三网站的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31274719元。

原审被告人李*A自2009年起以每月支付12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租金,从上诉人杜*处租用登陆网址为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并利用上诉人杜*分配给他的管理员账号,开设出z3、wcc、w、ss、a0、abc、cx等大股东账号,租给下线股东或总代理使用。仅2013年5月期间,w账号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4704757元。另自2010年6月起,原审被告人李*A还从上诉人杜*处租用登陆网址为www.az3388.com的皇冠赌博系统,仅2013年5月期间,该平台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1913968元。

原审被告人李*B租用了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中大股东账号z3下设的股东账号za1,并发展多名下线代理,其中创建了总代理账号za1167给被告人王*使用。仅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李*B账号下有效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3516500元。

原审被告人王*获得za1167总代理账号后,以单独坐庄或与代理进行分成共同坐庄的方式,发展了原审被告人陈*、丁*、彭*、刘*(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代理。其中,原审被告人陈*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676、za1676,发展了杨**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原审被告人王*五五分成。被告人丁*、彭*共同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268、za1068,发展了张**、丁*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原审被告人王*六四分成。刘*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669、za1669,发展了李*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原审被告人王*六四分成。郭某某先后使用代理账号za0138、za1138,发展了李平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与原审被告人王*二八分成。同时,原审被告人王*自己创建了代理账号za1933,发展了姬*、吴**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进行赌博。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王*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44156160元;原审被告人陈*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16368307元;原审被告人丁*、彭*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19119660元。

原审被告人阙*从其上线租用了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中大股东账号wcc下设的代理账号w88101后,邀请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一起坐庄,由张*(另案处理)介绍发展会员王*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赌博,张*从中赚取有效投注额的1%,阙*与赵某某五五分成。同时,原审被告人阙*还从上线租用了另一代理账号w81103,由原审被告人阙*单独坐庄,并发展了曾臻等人在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阙*、赵某某、张*共同使用的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1405748元,2012年11、12月期间,原审被告人阙*单独的账号下有效投注额为694607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的登陆账号za1167进行赌球活动的事实;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抓获王*现场的基本情况。

2、远程勘验电子数据。

①杜*出租给李*A使用的www.hg3448.com的赌球系统2013年5月1日至27日投注数额的远勘录像电子截屏,证明:上述期间,该平台共有大股东账号10个、股东账号20个、总代理账号30个、代理账号201个,有效投注金额255803721元。其中,李*A的大股东账号w下有效投注金额24704757元。

②杜*出租给李*A使用的www.az3388.com的赌球系统2013年5月1日至29日投注数额的远勘录像电子截屏,证明:上述期间,该平台共有大股东账号5个、股东账号20个、总代理账号37个、代理账号168个,有效投注金额71913968元。

③杜*经营的www.ry2288.com的赌球系统2013年5月1日至30日投注数额的远勘录像电子截屏,证明:上述期间,该平台共有大股东账号1个、股东账号1个、总代理账号3个、代理账号22个,有效投注金额3557030元。

公安机关根据对上述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制作了数据说明及人员层级结构图。

④李*B代理账号投注金额的远勘录像电子截屏,证明:2013年5月期间,该账号下的有效投注金额13516500元。

⑤王*、陈*、彭*、丁*的代理账号投注金额的远勘录像电子截屏,并根据上述数据分析整理作出了投注情况汇总表,证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账号下的有效投注金额44156160元,陈*账号下的有效投注金额16368307元,丁*、彭*账号下的有效投注金额19119660元。

⑥阙*代理账号以及其与赵某某共同代理账号投注金额的远勘录像电子截屏,证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阙*、赵某某共同代理账号下的有效投注金额1405748元,2012年11、12月期间,阙*独自代理账号下的有效投注金额694607元。

3、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6月起,他得知王*在互联网上租赁了赌球平台,与王*商定为王*作代理发展会员,共同坐庄二八分成。

证人刘*的证言,证明:他通过丁*认识王*,并先后从王*处取得赌球账号za0669、za1669,发展了李*等人参赌,与王*六四分成。

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受阙*的邀请为阙*做代理并发展下线王*等人,并负责与下线结算,他抽取投注额的1%作为提成。

证人姬*、张*可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参与网络赌球的事实。

证人李*C的证言,证明他曾提供身份证给李*A办理银行卡,并在李*A案发后从上述账号中取款25万余元。

证人杨*的证言,证明他曾提供两张建行卡给王*使用,其中一张卡为王*收取赌资329500元。

3、书证。

①固定、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王*、彭*、丁*、陈*、李*A、杜政处扣押涉案物品。

②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记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杜**广西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4、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杜*的供述,证明:2009年,他购买了一套仿皇冠的赌球软件,搭建在香港租用的服务器上,现共有12台服务器保障赌球系统的正常运转。赌博网站建好后,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利:一是系统整体出租;二是开发账号后再出租。武汉的李*A是最大的客户,他开发的www.hg3448.com、www.az3388.com的赌球系统都出租给李*A使用。从2009年开始,李*A先租用了一套,月租8000元一套,后来租用了两套,月租最高到22000元。

原审被告人李*A的供述,证明:2009年起,他从广西一个自称“小*”(杜*)的男子处租用www.hg3448.com网络赌球私网,半年后又租用了www.az3388.com平台,每个月大约12000—18000元的租金。杜*给其管理员权限,他可以开出登0、登1、登2、登3账号,即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账号。他可以控制上述账号,并将账号出租获利。

原审被告人李*B的供述,证明:他从网络上租赁了一个赌博平台,并将账号出租获利。2012年10月起,他将账号za1167租给湘潭一王姓男子(王某),每月收取租金1500元。

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12年欧洲杯期间,他在网上从一福建男子处租赁了一个皇冠网络赌球平台,每月支付租金1500元。他自己坐庄,并发展陈*、丁*、彭*等人代理开设网络赌球。其中,2012年7月左右,他创建了一个登3账号za1068给丁*,与丁*是四六分成,后来知道丁*一方是与彭*合伙坐庄;陈*的代理账号是za1676,是五五分成。

原审被告人陈*、丁*、彭*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与被告人王*的供述能够相互吻合。

原审被告人阙*的供述,证明:他从网上租用了两个登3账号,月租金300元,一个账号归他自己使用,另一个邀请赵某某合伙,五五分成。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告人阙*的供述相互吻合。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3年5月16日,公安民警以原审被告人王*涉嫌开设赌场罪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龙凤佳园小区7栋102号的王*住所内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5**、甲基苯丙胺(冰毒)1.3066克。随后,原审被告人王*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到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金桂园5栋2单元302号的租住房,将其存放于该处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0.6803克、甲基苯丙胺6.3125克收缴。

证明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3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原审被告人王*的两处住所查获毒品的事实。

2、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证明从原审被告人王**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61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13.2207克。

3、鉴定意见,证明从原审被告人王**查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其对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5、抓获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王*系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到其湘潭市雨湖区金桂园5栋2单元302号的租住房查获了毒品。

其他证据:

1、户籍信息,证明本案八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明各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三份,各证明原审被告人王*、陈*、李*B的前科情况。

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审被告人王*积极劝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在逃人员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城正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宋*寻衅滋事案的案卷材料,证明宋*系在王*多次劝说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原审被告人李*A、李*B,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原审被告人王*、陈*、丁*、彭*、阙*、赵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王*在判决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八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杜*在一审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劝说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上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杜*、原审被告人李*A、李*B、王*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陈*、丁*、彭*、阙*、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李*A、李*B、丁*、彭*、阙*、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现实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杜*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畸重”。经查,上诉人杜*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与其他主犯大体相当,且其在一审期间已主动缴纳了10万元罚金,并退赃20万元,原审判决对其量刑不当,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杜*仅提供赌博平台,犯罪情节较轻,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不当,且量刑畸重”。经查,上诉人杜*建立三个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并且负责赌博网站系统的正常运转、升级和维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但原审判决确系量刑不当,其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杜*量刑不当,对其余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杜*的定罪部分及对原审被告人李*A、李*B、王*、陈*、丁*、彭*、阙*、赵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杜*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杜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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