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市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青海众**限公司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以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邵**的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