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通中**任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通中**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中晨**任公司以“取暖费已交”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通中**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通中晨热力
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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