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瑞**有限公司因其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瑞**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青**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