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文安**模板厂与被告浙江宏**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宏**任公司支付原告文安**模板厂货款3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合计40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15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有一次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有权按剩余款项总额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73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59元,由原告文**模板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