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2014)青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本院(2011)青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部分内容和第四项、第五项,即维持青海省**民法院(2009)宁*三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关于驳回青海省**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和驳回青海宝**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及青海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青海省**程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11万元、青海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省**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3474元及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于青海宝**有限公司工程款付清之日,向青海宝**有限公司返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二、撤销本院(2011)青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青海省**民法院(2009)宁*三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内容;三、变更本院(2011)青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青海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省**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为“青海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省**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0万元”;四、由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宝**有限公司整改项目施工费用928600.32元;以上款项折抵后,青海宝**有限公司给付青海省**程有限公司款项共计2554873.68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宝**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

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青海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向多家银行和财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工商、国土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提供的房产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青海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致该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债权,只有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民法院(2014)青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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