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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央欠与被告青海三和房地**责任公司、被告青海三榆房地**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央欠与被告青海三和房地**责任公司、被告青海三榆房地**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央欠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央欠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央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原告已预交2509元),由原告央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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