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卡**(中国**有限公司与青海鹏**有限公司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海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司)与卡**(中国**有限公司、卡**(徐州)有限公司、易初明**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宁*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卡**(中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青海**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青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鹏**司的起诉。后青海**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青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部分判决理由进行了纠正,仍裁定驳回青海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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