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银**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和晟置**任公司、柴成山、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银**有限公司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西宁**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65元,减半收取76932.50元,由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负担,余76932.50元退还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