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应由青海**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所产生的纠纷,施工地点在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根据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青海**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海**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