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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限公司与青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丛金祥,被上诉人青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上诉人青海金**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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