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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有限公司与王麻奶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原审被告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和回族**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和回族**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上诉人湖北三**有限公司预交,现退还上诉人湖北三**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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