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创维-RGB**鑫和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创维**司甘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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