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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与仁欠东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与被告仁欠东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2元,减半收取1000.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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