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与被告仁欠东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德县铂金烟酒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2元,减半收取1000.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赵**与谢有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才太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创**有限公司甘肃分与青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多**不服共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青海**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书
225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牙儿古、阳光财**限公司海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南**电站与贵南县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限公司与陈**确认劳动关系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