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南县玉龙水电站因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仅靠单方证据判决贵南县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导致本案认定事实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退还上诉人贵南县玉龙水电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