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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电站与贵南县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南县玉龙水电站因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仅靠单方证据判决贵南县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导致本案认定事实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退还上诉人贵南县玉龙水电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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