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李**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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