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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