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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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