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湖北远**限公司、湖北远**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5月3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6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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