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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青海青海**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海喜**发有限公司以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同的事实理由向青海**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诉求涉及同仁县廉租房建设项目具有一定复杂性,且本案影响较大,在青海**民法院审理结果作出之前,有必要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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