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廷俊与被告民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冶廷俊于2016年4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冶廷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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