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泰塑**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限公司、中天**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泰塑**限公司2015年1月16日以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泰塑**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泰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7元减半收取7498.50元,由原告康**有限公司负担,余7498.50元退还原告康**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