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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华**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花**限公司、浙江花**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花**限公司、浙江花**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甲方浙江花**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盖章,系案外人瞿**私自电子扫描完成,未经二被告授权同意,亦不予追认。故原告起诉二被告主体不当,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北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852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261元,退还原告湖北华**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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