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刘**与浙江宏**限公司、浙江宏**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沈**、郭**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与青海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北华**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花**限公司、浙江花**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项*与被上诉人巴*、原审被告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西宁宝**业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项巴诉被上诉人华泽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