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华泽加的委托代理人巴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尖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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