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项巴诉被上诉人华泽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项*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华泽加的委托代理人巴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尖扎县人民法院(2015)尖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尖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