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西宁鑫**限公司、张启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减半收取4650元,由李**负担,余款4650元退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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