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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马**、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藏**人民法院(2015)南*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马**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订协议受到胁迫,但是该协议显失公平的证据真实充分,符合可撤销协议条件。贵**地产估价所2003年对马**1285号房产估价为58888元,其中不含土地使用权,2005年签订《卖房协议》时还有升值。此外,卖房协议还包括了后院土木结构15间的1亩地庄廓,房价才53000元,明显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规定,认定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客观上,民事行为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或者显失公平;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等从事民事行为的故意。贵德县房地产估价所于2003年1月17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评定》(贵估价(2003)字第11号)中明确记载,本案诉争的1285号房产建筑面积86.6平方米,每平方米680元,总价为58888元。2002年7月13日、2003年1月16日,马**和马**向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时,在《借款、担保贷款抵押物清单》中记载1285号房产价值5万元,70%折后价为35000元;案涉的另一房产(房产证号1177)价值47000元,70%折后价为32900元。马**和马**作为借款人和共同财产所有人均在《借款、担保贷款抵押物清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证据证实,2005年马**的妻子与马**签订《卖房协议》时,对案涉的两座房产价值超过53000元是明知的,双方交易时不存在行为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等从事民事行为的故意。马**关于马**和马**签订的《卖房协议》显失公平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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