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诉被告何*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于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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