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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叶*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6年2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叶*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是基于原告母亲的意思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两个人在一起也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心胸狭窄、疑心重,偷看原告与男客户正当的聊天记录,进而与原告吵架、打架。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原告与朋友打麻将输了钱,回住所后,被告对原告又吵又闹,原告争辩几句,被告就殴打原告,还用电吹风上的电线绕在原告脖子上,勒的原告挣扎求饶。被告于2014年3月离开原告,至今未再回原告处居住,双方互不往来,分居整整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从2013年起,原告全是靠自己务工养活自己,被告虽月入上万元,但再未给过原告一分钱,实令原告心寒。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叶*乙,已满10周岁,由谁抚养,尊重其本人意愿,也可轮流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相识、结婚、生育小孩的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还会经常联系,一起居住生活;2、我们的小孩已经十岁了,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6年2月13日在石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认可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叶*乙,但双方均不愿向法庭提交该婚生小孩身份情况的信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信息一份予以证明。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双方在婚后一起出资建造了一栋房子,登记在被告父亲的名下,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认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借了其父亲和弟弟的钱,还有这一两年因做生意借的钱,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认为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叶*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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