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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