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北京与被告熊居*、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熊居*、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日以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资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北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北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北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