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熊居*、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日以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资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北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北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北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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