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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中国第**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魏**、中国第**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中国第**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魏**、中国第**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0元,由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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