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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结婚前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争吵过程中,被告因情绪激动身体强直,全身抽搐,嘴里流涎,发生类似癫痫症状,稍作休息才停止。原告知道被告病情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事项无果。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被告婚前隐瞒其患有疾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肖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确有争吵,但都是因为一些小事;原告所述的症状,只是被告因情绪激动血压增高发生头晕症状,被告未患疾病,如原告不相信,被告愿意去医院检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同居生活;201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尚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偶为家庭琐事争吵。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争吵过程中,被告突然出现手脚麻木等症状,稍作休息后缓解。因被告出现该症状,原、被告在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上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原、被告自2016年2月15日起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短信、微信、QQ聊天截图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近一年时间,婚姻基础较好。近来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是原告怀疑被告患有类似癫痫病所致。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加强沟通,如有疾病及时治疗,夫妻感情能够和好如初。原告称被告患有类似癫痫疾病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诉讼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汪*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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