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彭*与被告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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