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彭*与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彭*与被告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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