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过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20000元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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