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