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载九**限公司与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九**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佛山**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龙**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载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签订了1份针织机械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销售双面针织机2台,不含税共计3300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方法、售后服务、违约责任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并约定货到支付首款200000元,余款于2015年1月9日前付清。2014年2月25日,原告将设备送至被告处,双方均同意被告返销10台旧机器折价170000元,并支付现金30000元冲抵首付款20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余款130000元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前支付70000元,2015年1月9日前支付60000元。履行期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三、购销合同1份,证明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四、收条,证明被告方已收到合同所载标的物。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针织机械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双面针织机2台,不含税共计330000元,约定货到支付首款200000元,余款于2014年7月9日前支付70000元,2015年1月9日前支付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原告将设备送至被告处,由被告接收。双方均同意被告返销10台旧机器折价170000元,并支付现金30000元冲抵首付款200000万元,余款13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原告提交了约定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支付生育货款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万载九**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利息10224.38元(利息计算到2015年8月10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0.768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115元,由被告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