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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孙**与江西省**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省**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孙**,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吉安市分行、原审第三人吉安市**理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开发公司以同类案件已生效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省**开发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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