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涂*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诉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客户关系,原告送挡雨板货给被告,被告在2012年1月20日写下欠条,总共欠原告3770元货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但被告一直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

被告辩称

被告余*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客户关系,原告送挡雨板货给被告,被告在原告处赊销挡雨板,到2012年1月2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70元,被告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但被告一直拒不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挡雨板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余*归还欠原告涂*挡雨板款37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