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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6年9月在广东相识,同年11月便同居在一起。2010年3月4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儿子谌*甲(2008年5月30日)出生,女儿谌*乙(2010年3月29日)出生,儿子谌*丙(2011年9月13日)出生。由于双方在缺乏了解情况下便草率同居,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多年来双方感情一直不稳定,生完第一个小孩后就不想与被告登记结婚。在怀第二个小孩期间,因为被告村里要按人头分田地,被告及其家人一直催促办理登记,加之被告当时借了原告母亲两万余元,被告以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会还款为要挟,无奈2010年3月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承诺会与第三人断绝关系,在被告的欺骗下原谅了被告。但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还与之前的第三者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2014年10月,原告以跳楼威胁要被告不要与那人来往,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表示同意。但之后被告变本加厉,与那人同居在一起。从那时起双方便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三个小孩全部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谌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三个小孩被告都愿意抚养,但是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要求双方所有的债务及财产都应平均承担、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在东莞市上班时认识并结婚,双方于2010年3月4日在高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30日生育儿子谌*甲,2010年3月29日生育女儿谌*乙,2011年9月13日生育儿子谌*丙,现三个小孩都在小学就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了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在东莞与人合伙经营了一家五金厂,投资约45万元;2013年分期付款购买了雪佛兰克**一辆,含利息车款共计15万多元。无共同债权,双方对共同债务存在较大争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互谅互让,共同积极地面对生活,对于相互之间存在的问题应多加强沟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应该珍惜婚姻,如被告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尊重,努力改正不足之处,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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