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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以与被告海润光伏**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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