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吉安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吉安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诉讼目的达到,现其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吉安县**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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