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匡**、毛**、毛某某、毛**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毛**、毛某某、毛**与被告罗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毛**、毛某某、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匡**、毛**、毛某某、毛**以罗**已经归还借款本金为理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毛**、毛某某、毛**撤回对被告罗小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匡**、毛**、毛某某、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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