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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